一、患方陈述
年7月29日15:35时,毛某某因腹痛10小医院急诊就诊,患者临床表现为腹痛位于全腹,呈阵发性绞痛,无呕吐、腹泻。经查:腹肌软,无压痛、反跳痛,Murphy征阴性,临床印象:腹痛急性胆囊炎。
入院后,初步诊断:急性胆囊炎;入院后予一级护理、测BP、Pbid及韦迪、消炎痛栓、补液处理;21:20腹主动脉CTA检查示:结肠中动脉中段动脉瘤、盆腹腔积血等。22:00患者因出现阵发性腹痛加重,考虑动脉瘤破裂;
会诊建议:如家属考虑外科手术,因该院目前条件下仅能行动脉瘤结扎术,预后可能出现肠坏死、需再次手术,预后短肠综合征可能;7月30日00:15,医患沟通后,医院继续治疗,时被告告知患者转运途中风险极大,随时可能出现大量出血致失血性休克、猝死等。
当日1:40,患者医院急诊,行“内脏动脉造影、肠系膜上动脉覆膜支架置入术”;内脏动脉显影,造影剂大量外溢,肠系膜动脉右侧分支亦见一纤细分支中段梭型扩张;
术后患者住ICU,11时多科联合查房,诊断为:肠系膜上动脉分支动脉瘤破裂出血,低血容量性休克,腹腔积血,呼吸衰竭,病情持续恶化;因病医院。当日毛某某又回到甲,医院拒绝收治,毛某某于当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医院将毛某某“肠系膜上动脉分支血管瘤破裂出血”误诊为胆囊炎造成患者出血性休克,又不当转诊,存在过错;医院未对毛某某行剖腹探查手术,建议转当地治疗不符合诊疗规范,也存在过错。要求两被告对毛某某死亡给三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三、医院观点
医院辩称:患者毛某某主诉腹痛入院,急性腹痛病因繁多,在腹痛原因未查明时,治疗原则是边观察边治疗。毛某某入院后,我院给予了积极的对症支持治疗。
四、医院观点
患者毛某某因突发腹痛20小时余,于年7月30日2时39分急诊入我院,入院血压提示患者存在休克表现,急诊予以局麻下行“内脏动脉造影,肠系膜上动脉覆膜支架置入术”,术中造影发现该患者肠系膜上动脉全程及所有分支均纤细。
此类纤细多为动脉管壁发育异常所致,且该患者右侧分支中亦存在一个巨大未破裂的“梭型”动脉瘤。术后患者转ICU进一步治疗,转入ICU后仍持续进行性血压下降导致各器官功能衰竭。
五、鉴定意见
医院和乙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六、医疗过错分析
虽然肠系膜上动脉分支动脉瘤临床罕见,破裂前临床诊断较困难,明确诊断常需经CTA或血管造影检查。但本案患者因“腹痛10小时”急诊,临床表现为腹痛位于全腹,呈阵发性绞痛,无呕吐、腹泻等其他消化道伴随症状,辅助检查提示“白细胞10.6×/L,中性粒细胞85.0%、胆囊内容物密度偏高,诊断为“急性胆囊炎”依据不足。
在诊断不明的情况下应加强对患者病情的观察、积极行进一步辅助检查、请相关科室会诊以期鉴别诊断。而医院未及时对患者行诸如增强CT、CTA等进一步辅助检查,亦未请相关科室会诊,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造成对患者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有所延误。
在患者行腹主动脉CTA检查后,医院已经明确诊断,但医患沟通仅告知患者家属现病情、预后及转运风险,未告知可行开腹手术的相关事宜,治疗方案告知不够;转院治疗对患者疾病的治疗有所延误。
术后提示患者可能存在活动性出血,虽然当时患者病情危重,开腹手术、麻醉风险高,但剖腹探查手术治疗仍然是挽救生命的可选措施。而乙医院未请普通外科会诊评估病情、未向患者家属告知是否行剖腹探查手术治疗,存在过错。
七、庭审意见
本院酌情认定两被告对毛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5%的侵权责任,其中被告医院承担80%、乙医院承担20%。原告损失合计.3元,35%计.5元,其中被告医院赔偿.8元,医院赔偿.7元。
八、法院判决
被告医院、乙医院分别赔偿三原告因毛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8元、.7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