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是家庭常规配置的保险产品之一,不管是大人还是孩子购买的比例非常高。特别是孩子的重疾疾病保险,保费不算太贵,还可买很高的保额,杠杆率非常高,真正体现了花小钱办大事的原则,买保险就应该这样子。
大家保单买了,但非医学专业背景的人对重疾条款病种的理解并不容易,即使是保险销售也很难理解,哪怕是学医的人也不见得完全理解。
为了规范市场,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把发病率高的28种重大疾病统一进行定义。
但即使这样,理赔纠纷也常发生在被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最后闹上法庭的也不奇怪。下文这个案子就是因为双方对被保人患的这个疾病是否满足理赔条件产生了巨大争议。
事件经过年7月2日,母亲郑某作为投保人为女儿周淼(化名)在太平人寿投保了一份重疾保险,保额为10万元,保终身,年交保费元,缴费期20年。
产品主险为:太平福利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险为:福利健康重大疾病保险,简单理解就是主险赔身故保险金,附加险赔重大疾病保险金。
年5月1日,周淼因不医院进行诊治,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显示的诊断结果为:1、左侧额颞岛叶海绵状血管瘤;2、癫痫。
年5月25日,周淼在该院实施了“左侧额颞岛叶血管瘤切除+硬脑膜修补+修补+颅骨成形术”的手术,该医院出具的常规病理报告单显示,病理诊断结果亦为:海绵状血管瘤。
治疗出院后,周淼向太平人寿申请重疾保险金理赔,太平人寿认为周淼病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故拒绝赔偿。
多次协商无果,最后上诉法院。
赔案争议焦点争议焦点非常明确,周淼病情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理赔条件。
周淼主张其病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良性脑肿瘤范畴且已达到约定的理赔程度。而太平人寿认为,根据条款(下图),已经对良性脑肿瘤作出明确定义,条文最后加黑加粗的方式明确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保险条款法官认为,首次,周淼亦对签收投保单等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对相关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已理解,故该条款无论属于一般性约定还是免责条款,均是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其次,无论从保险合同约定还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年修订版)》内容来看,均是将颅内血管性疾病排除在颅内肿瘤类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之外。
因此,法官判决周淼败诉,二审法官也维持原判。
写在最后首先,本次争议的病种属于行业统一定义的28种重大疾病之一,不管是太平人寿还是其他保险公司都是一样的条款定义,换成其他保险公司理赔结论估计也是一致的。
其次,医院对病情的诊断结论也非常明确,保险条款定义也很明了,被保人败诉也挺正常。
()粤01民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