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治疗白癜风 http://www.xuexily.com/m/如果都是这样的判例,心服口服。一方面,保险公司严格依照患者病历和保险条款约定处理,并尊重法院意见,另一方面法院严格依照医学知识及保险法、险种条款做出判决,不偏袒任何一方。从这个意义上看,合资公司理赔口碑好并不是空穴来风。
.2周某在业务员也就是其丈夫张某处,给他们的孩子购买了终身寿险险一份,附加重疾险+恶性肿瘤险+轻症病险+轻症豁免保费险
(多提一句哈,这个张某也就是投保人的丈夫、被保人的父亲,他身为保险销售人员,代替了投保人+被保人的签名,不过投保人在电话回访中表示是自己的真实签名。这个严格说有点违规,但因为他们都是一家人,所以也不管)
年5月18日,被保人患病就诊,在全麻下行右颞深部海绵状血管瘤切除术(手术名称为大脑半球肿瘤切除术),其门(急)诊诊断为脑血管畸形(右颞深部海绵状血管瘤),疾病编码为Q28.*。
.7.16,申请理赔,7.24拒赔,原因是所确诊的病种不是条款约定的疾病。
、,投保人继续交费
年6月22日原告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当庭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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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
其所患脑血管畸形(右颞深部海绵状血管瘤)为良性肿瘤,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应为D10-D36良性肿瘤,且属于“D18血管瘤和淋巴管瘤,任何部位”项下的D18.A海绵状血管瘤,并该良性肿瘤已在全麻情况下进行了开颅手术予以切除,符合附加重疾险+附加轻症疾病险的条款约定。
被告主张:
脑血管畸形(右颞深部海绵状血管瘤)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应为“Q28.3大脑血管的其他畸形,先天性:大脑动脉瘤(未破裂)、大脑血管畸形NOS”,不是条款中约定的疾病病种,且符合另一险种的先天性畸形除外条款
法院(我照抄的)
原告所患疾病为脑血管畸形是一种良性脑肿瘤,其病例所写的Q28.3是世卫组织以前的老分类,当时编码还未改动,现在的编码应为D18.A。血管瘤并非都是先天性的,也有后天的。原告所患的海绵状血管瘤源自于神经系统内胚层,并非发生于皮肤和软组织的外胚层,与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百度截图打印件中定义的血管瘤是两个概念,两者在染色体基因上的位点不一样。医院诊断为右颞深部海绵状血管瘤不是对脑血管畸形的补充,原告所患的就是一个良性的脑肿瘤,根据目前的诊断,是以血管成分为主的肿瘤××变。
4、医院治疗前有脑内出血,只要病人被拟诊断为海绵状血管瘤,所有的神经外科医生都会首选开颅手术,因为海绵状血管瘤有反复出血的可能,如果不及时开颅手术,出血的概率逐年递增,会给病人带来生命危险。
法院认为:
事实无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保人的脑血管畸形且在全麻情况下做开颅手术是不是承保责任;如果属于承保责任,是否可以免责。
1、被保人所患疾病病种编码应更新为D18.A,保险公司并未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记载脑血管性疾病的详细分类或具体情形
2、被保人所做的开颅手术符合9.76条款约定,保险公司虽然反对,但未能举证
3、符合符合轻症疾病险的保障内容
综上,该保险事故属于被告保险公司的承保事故。
被保人所患的疾病是保险条款约定的良性肿瘤下的血管瘤,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是不在保障范围内的脑血管性疾病,也没有证据是先天性畸形。所以不能适用免责条款的约定。
判处保险公司承担重疾+轻症的赔偿,并退还多收取的两年保费。
多提一个别的,针对这个疾病,我翻了一下一些流行的重疾险,很多都是对其做了除外责任。所以说,重疾险还是不要简单的看保费。